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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城镇职工: 1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,增加晚婚假20天。 2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,增加产假30天。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。 3、城镇职工领取《计划生育两证》的家庭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,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。夫妻退休,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退休当月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。二.农村计划生育领证家庭3+2奖励优惠政策: 即:三项制度,两项政策。 1、自治区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:夫妻双方是农业户口,本人及配偶194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牧民,夫妻双方年满45周岁至59周岁,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,且子女伤残、罹患重大疾病,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,每人每月可享受80元的奖励扶助金;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奖励扶助金。 2、国家农村奖励扶助制度:夫妻双方是农业户口,本人及配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牧民,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育家庭,夫妇年满60岁以后,每人每月可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,直到亡故为止。 3、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;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,按自治区生育政策,自愿少生一个孩子或两个孩子的,女方在49岁以内(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,但已与2007年10月1日前领取《光荣证》),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,每户可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金,享受奖励金的第二年,夫妻双方每人每年享受600元扶助金,直至亡故。 4、农村领证家庭子女考试加分政策: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,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、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《光荣证》家庭的子女,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;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《光荣证》家庭的子女,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。 5.农村领证家庭可多报销5%医疗费政策: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,领取《独生子女证》或《光荣证》的家庭,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中提高5个百分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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