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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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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发布日期: 2007-11-10

    一、政风行风责任追究的原则:坚持实事求是、惩处与纠错并重原则。
   二、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的行为
    (一)单位或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:
    1、政风行风建设的组织不全,领导不力;
    2、对干部职工中发生政风行风问题处理不力;
    3、本单位或部门发生重大政风行风问题;
    4、不正之风在本单位或部门蔓延的;
    5、其他损害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。
    (二)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:
   1、在行政许可、行政检查、行政处罚、行政管理等过程中,违规操作的;
    2、在管理、执法中不作为;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办理的;对群众投诉不按规定日期处理的;
    3、乱收费的;
    4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,吃拿卡要报的;
    5、工作时态度粗暴,与被服务对象发生争吵,引发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;
    6、因管理、执法、服务不规范,致使被媒体曝光、批评的;7、工作推诿扯皮,效率低下的;
    8、其他损害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。
    三、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方式
    (一)对单位、部门的责任追究:
    1、行业或部门的内部通报;
    2、责任人在年度干部考核不能评优;
    3、向所在政府通报。
  (二)对干部职工的责任追究:
    1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
    2、诫免谈话;
    3、通报批评;
    4、调动工作岗位;
    5、降职或免职;
    6、辞退或解聘;
  四、各部门和各单位纪检人员负责对有关政风行风建设举报、投诉的调查,根据查实结果,提出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,上报委领导,经研究同意后,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,实施责任追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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