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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系列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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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发布日期: 2007-11-24

    1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,增加晚婚假20天。  
    2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,增加产假30天。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。
    3、城镇职工领取《计划生育两证》的家庭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,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。夫妻退休,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退休当月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。
    4、农牧民领取《计划生育两证》的家庭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;
    5、农牧民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,且子女已死亡、伤残、罹患重大疾病,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,夫妻双方45周岁至59周岁期间,每人每月可享受50元的奖励扶助金。
    6、农牧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育家庭,夫妇年满60岁以后,每人每月可享受50元的奖励扶助金,直到亡故为止
    7、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、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《光荣证》家庭的子女,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。
    8、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《光荣证》家庭的子女,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。
    9、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,女方在49岁以内,现存活两个子女,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,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,每对夫妻发放“少生快富”项目资金3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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