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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平安单位”创建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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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发布日期: 2007-11-10

    一、单位内部综治领导、办事机构健全,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职责清楚,各项工作到位;
    二、单位聘用正规保安人员,负责单位要害部位和门前的治安秩序;
    三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、干部值班和值班登记制度;
    四、重点部位安装监控设备;
    五、单位、住宅小区管理到位,不发生影响职工安全感的刑事、治安案件;
    六、单位内部群防群治组织健全、积极开展防范工作,有工作记录;
    七、单位积极参与所在地综治办组织的活动;
    八、职工群众发动充分,积极参与创建活动,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;
    九、刑事案件发案不超过本单位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一,不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;(本单位人员包括在编干部、职工和临时雇用人员)
    十、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得到遏制,没有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火灾,不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其它治安灾害事故;
    十一、按要求完成普法任务,内部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%,不发生因矛盾激化酿成的恶性案件;
    十二、帮教措施落实,刑释解教人员无重新犯罪;
    十三、对出租房屋和雇用人员底数清、情况明,履行各种手续,管理教育工作到位;
    十四、无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,无“邪教”习练者;
    十五、铁路沿线的单位,要将护路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规划,对单位干部职工进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,做好周边铁路护路工作,确保铁路安全畅通;
    十六、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增强、无分裂祖国和民族分裂的人和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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