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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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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发布日期: 2011-1-20
根据新人口发﹝2010﹞93号,自治区人口计生委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自治区兑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实施方案》的通知精神,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领证家庭居民,每人可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金,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发放。
1.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(兵团职工除外)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或《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》(以下简称《光荣证》),且女性年满55周岁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(包括个体工商户、自由职业者、无业人员、失业人员、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)。
 2.凡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人员,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、《光荣证》、营业执照、下岗证或下岗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,免冠(1寸)近照3张,向户籍所在办事处辖区的社区(村、居)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申报表》,办理领奖手续。
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县(市、区),但不在同一街道(乡、镇)的,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;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县(市、区)的,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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