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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行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: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,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。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,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。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,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;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,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。本条第一款规定还包括了对城镇和农牧区汉族、少数民族夫妻生育孩子的基本要求,即一个家庭生育孩子的个数。家庭孩子数应包括:1.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。2.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一个子女后,合法收养(领养)一个子女的。3.婚后不孕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的。4.再婚组成新家庭的孩子数(包括男女双方再婚前所生育孩子数)。 以上情况充分说明:一个家庭的孩子个数包括生养、收养和领养孩子,以及再婚家庭组成前的孩子,都算做基本生育政策要求的孩子个数。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报,经县级以上计生委审批后可再生育一个孩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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