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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办理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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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发布日期: 2007-11-24

    1、流动人口《婚育证明》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(镇)人民政府,街道办事处办理。
    2、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,应向发证机关提交本人的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,本人户口簿、村(居)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,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。
    3、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:姓名、性别、婚姻状况、居民身份证号码、生育状况、落实节育措施状况、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。
    4、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后,对于证明材料齐全,有效的,应当即时予以办理《婚育证明》。
    5、《婚育证明》的有效期限为3年。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《婚育证明》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,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《婚育证明》。
    6、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,到当地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《婚育证明》,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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